一般交易条款(AGB)
§ 1 适用范围——仅限 B2B
本条款适用于 Voltaris GmbH 与其客户之间的所有合同。仅向《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意义上的企业、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销售。不向消费者(《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销售。
§ 2 注册与价格开放
价格仅在注册并成功验证企业身份后显示。不保证账户获得批准。
§ 3 合同订立
产品展示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客户提交订单即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合同经我方订单确认后成立。
§ 4 价格与付款
所有价格均为净价,另加法定增值税。付款基于发票(预付款发票和尾款发票),通过 SEPA 直接扣款或银行转账进行。持有有效增值税号的欧盟客户适用反向征税机制(Reverse Charge)。
§ 5 付款期限、逆期与抵销
除非以文本形式另行约定,发票应于开票日起 14 天内全额支付,不得扣减。以款项到达我方账户为准。
客户逆期付款时,应支付高于基准利率九个百分点的逆期利息,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88 条第 5 款支付 40 欧元定额费用。我方保留主张进一步损失赔偿的权利。
如客户逆期支付到期款项,或在合同订立后我方得知其信用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我方有权仅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后执行尚未完成的交付。
仅当客户的反向请求未被争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或源于同一合同关系时,客户方可行使抵销权或留置权。
§ 6 材料成本价格调整
以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净价为准。若合同订立与约定交货日之间超过四个月,且在此期间我方采购铜、硅钢片或绝缘材料的成本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我方有权按经证明的额外成本金额调整价格。应请求,我方将提供成本上涨的证明。
若调整幅度超过原净价的百分之十,客户有权在收到文本形式通知后两周内解除合同。已支付款项在此情形下将予以退还。
§ 7 交货、生产开始、风险转移与不可抗力
由货运公司交付;运费另行商定(按需报价)。在对客户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分批交货。
生产开始:制造于约定预付款到账次日的工作日开始。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不含公司所在地适用的法定节假日。另一前提是所有技术执行细节已完全澄清,且客户应提供的文件与确认已提交。
除非以文本形式明确约定为具有约束力,否则交货期不具约束力。交货期自第 2 款所述生产开始之日起算。
风险转移:意外灭失及意外损坏的风险,于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指定执行发运的人员时转移至客户,最迟于货物离开我方工厂时转移。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运费已付的交付。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非因我方原因而使交付显著困难或不可能的情形,交货期相应顺延障碍持续期间并加上合理的复工时间。其中尤包括战争、内战、恐怖袭击、骚乱、禁运与制裁、海运陆运及贸易通道被封锁或受重大影响(含港口封锁)、自然灾害、流行病与大流行、官方措施、能源与原材料短缺、罢工及合法停工、网络攻击,以及在我方已订立相应套保交易的前提下上游供应商未及时或未正确供货。我方将及时告知客户障碍的发生及预计持续时间。
若障碍持续超过三个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款项在此情形下予以退还,但应扣除至解除声明送达之时经证明已发生的制造与材料成本。在本条所述情形下,客户因延迟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被排除。
仅向许可国家交货。我方保留进行出口合规审查的权利;不向受制裁国家(如俄罗斯、白俄罗斯)销售。
§ 8 受领逆期
客户未在约定日期接收货物的,我方有权以客户的费用和风险将货物入库存放。风险自受领逆期开始之时转移至客户。
自受领逆期开始之日起,我方按每开始一周订单净值的 0.5% 收取定额仓储费,最高不超过 5%。双方均可举证实际费用更高或更低。
§ 9 订单取消与定制产品
变压器主要按订单并按客户特定要求制造。自 § 7 第 2 款所述生产开始后,客户单方面解除合同被排除;法定解除及终止权不受影响。
若双方在生产开始后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客户应支付相当于订单净值 30% 的定额补偿。客户可举证我方未受损失或损失明显较低;我方也可举证损失更高。
§ 10 技术变更与公差
目录、数据表和图纸中的数据为性能描述,而非质量担保。在不影响合同约定性能参数且对客户合理的前提下,我方保留为技术进步或因材料供应原因而进行设计与制造变更的权利。
损耗、短路阻抗、噪声级别、质量和尺寸适用相应标准的公差,尤其是 DIN EN 60076 和 DIN EN 50588。在该等公差范围内的偏差不构成瑕疵。
§ 11 质保、责任与所有权保留
检验与瑕疵通知:客户应在交货后立即检验货物。明显瑕疵应于交货后七个日历日内、隐蔽瑕疵应于发现后立即以文本形式告知我方(《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否则货物视为已获认可。
后续履行:出现瑕疵时,我方可选择修复瑕疵或交付无瑕疵的货物。后续履行两次失败的,客户可减价或解除合同。
时效:瑕疵请求权自交货起十二个月内时效届满。但在故意、恶意隐瞑瑕疵、承担担保、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请求权,以及《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2 项所述情形下不适用。
责任: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依据《产品责任法》以及在所承担担保范围内,我方承担无限责任。在一般过失情形下,我方仅对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即履行该义务方能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且客户可合理信赖其得到遵守;此时责任以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典型的损害为限。超出上述范围的责任,尤其是利润损失、停产损失和间接损失,均被排除。
所有权保留:在业务关系中产生的全部款项结清之前,所交付的货物仍属我方所有。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客户现即将由此产生的债权在我方未清偿债权金额范围内让与我方,我方接受该让与。如与其他物品加工或结合,我方按保留货物发票价值的比例取得共有权。客户应就第三方对保留货物的主张及时告知我方,妥善保管货物并为其投保足额保险。
§ 12 最终条款
适用德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地为韦森多夫;我方另有权在客户的一般管辖地提起诉讼。
本条款的变更和补充需采用文本形式。若某一条款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本条款存在多个语言版本。仅德语版本具有决定性效力。